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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48:32  浏览:9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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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
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义务消防队建设, 有效提升农村火灾防控工作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91号)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实行“谁出资、 谁受益, 谁使用、 谁管理”的原则。在本行政村的领导下, 负责本村范围内防火、 灭火、 消防宣传等消防工作, 并协助周边行政村的火灾扑救工作。义务消防队应接受县(市、 区)消防部门、 当地乡(镇)政府、 公安派出所和村委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村义务消防队。
第二章 建 队  
第四条 全市各行政村都应积极组建农村义务消防队, 建队后要报当地乡(镇)政府、 公安派出所和县(市、 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将农村义务消防队人员姓名、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告全体村民周知。
第五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应按规定配备移动式水罐车(载水量不得少于2吨)、 水桶、 铁锹、 二尺子等简单的灭火工具和手抬机动泵, 并设有值班和放置车辆器材的固定场所,保证消防水源充足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完备。
第六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以村(组)为单位, 队长由治保主任或民兵连长担任, 队员由民兵骨干分子或青壮年劳力组成, 每队队员不少于10人。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在乡(镇)、 村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灭火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的道路、 水源及其他消防设施情况, 并经常进行检查, 做好登记。
(二)确定重点防火区域, 熟悉掌握基本情况, 并进行实地演练。
(三)及时参与扑救本行政村内的各类火灾。
(四)在当地乡(镇)政府、 公安派出所的统一调度下, 协助扑救其他行政村火灾。
(五)在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到达前, 负责组织指挥火场物资抢救、 人员疏散以及初期火灾扑救等项工作;根据火势发展情况, 适时向当地派出所通报情况;当灭火战斗结束后, 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汇报火灾情况。
(六)当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达到火场后, 向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指挥员汇报火场情况, 根据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指挥员的命令, 进行灭火工作。
第八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应有统一的通信联络方式, 并做到发生火灾后, 立即携带灭火工具和手抬机动泵赶赴火场参加灭火, 五级以上大风天义务消防队员要集中待命。
第九条 义务消防队应确定专人负责对所有灭火工具和手台机动泵进行维护、 管理、 保养, 保证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所属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的调度、 指挥, 积极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第四章 经费与补偿
第十一条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专项资金, 在手抬机动泵维修、 保养和各类灭火工具补充购置等基本费用上予以保障, 并为所辖乡(镇)的义务消防队人员统一购买意外伤亡保险, 发放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此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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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精神,河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以下四十六个县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山区和草原,可以延长办案期限:
围场、丰宁、隆化、滦平、宽城、兴隆、平泉、张北、沽源、阳原、康保、尚义、赤城、蔚县、崇礼、涿鹿、怀安、万全、怀来、阜平、涞源、易县、唐县、涞水、曲阳、平山、灵寿、行唐、元氏、赞皇、涉县、武安、磁县、邢台、沙河、临城、内邱、承德、宣化、青龙、卢龙、抚宁
、迁西、迁安、遵化、满城。



1984年9月26日

关于同意建立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293号




关于同意建立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在我省南海市建立华南(南海)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的函》(粤府函[2001]244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东省南海市建立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鉴于该园区目前正处于创建阶段,因此,在建设过程中暂命名为“南海国家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待园区建成验收后,再正式命名为“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

二、“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建设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有关建设内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园区的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念为指导,以环境保护产业为主导产业,以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为依托,立足华南,辐射港、澳、台地区,提升广东省环保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广东省的经济结构调整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高标准、高起点建设我国第一个全新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四、广东省和南海市应加强对园区建设发展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并在土地使用、税收信贷、科技研发、财政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请将南海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报送我局,我局将加强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促进园区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