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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1:31:01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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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
  本规定实施后,新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体育项目中需要列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范围的,可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
  (三)体育器材、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五)从业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六)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需要办理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弹药从事射击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九条 经营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原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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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33号




关于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马山地质遗迹为研究古生物、古地理等提供了宝贵资料,也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应切实加强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774公顷;原则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面积246公顷,实验区面积528公顷。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加固、隔离栅栏等工程要进行科学规划,使其既达到保护好地质遗迹的作用,又不破坏自然景观。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保护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进行旅游容量分析、控制规模和论证,并加强旅游环境管理,更好地发挥科普宣传和教育的功能。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控制在建工程数量和规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和其它规划建设项目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和浪费,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漳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漳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漳委办〔2002〕142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漳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2月11日

漳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2001〕39号)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漳委〔2001〕59号),保留漳州市司法局。漳州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职能
  1、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顾问工作。
  2、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3、指导和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4、指导和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5、组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漳州考区考务工作。
  (二)下放职能
  1、将律师业务培训、对外宣传以及奖励表彰工作交给市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业务培训、奖励表彰、公证宣传以及涉台公证书的使用和查证工作交给市公证员协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市各县(市、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主管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负责市法制教育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法律服务市场。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司法助理员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法学教育规划。管理市法学会、指导全市法学专业社团工作。
  (十)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十二)组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漳州考区考务工作和其他相关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实施和检查落实。审核研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督查、信息、文秘、信访、统计、保密、文印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司法外事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建设。管理局机关的财务,指导和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及调度、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接待等行政事务。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车辆装备及服装发放。
  (二)法制宣传科(挂漳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具体承办市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订全市法制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具体承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三)法规教育科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和局机关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法学理论、司法领域人权问题以及涉港澳台有关法规的研究工作。综合协调社会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仲裁登记。指导市司法干校教育工作。管理法律电大函授工作站。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干警培训和学历教育规划。
  (四)律师管理科
  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核、办理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的年检注册、业务活动指导、执业监督检查和奖惩工作,监督全市律师机构、在市区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律师事务。接受并处理对律师违反纪律、违反职业道德的控告,指导、监督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律师协会日常工作。
  (五)公证管理科
  负责全市公证机构的设立、审核,负责公证处、公证员年度考核,办理公证处年检和公证员执业证的年检注册,监督公证业务活动,管理监督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公证业务。负责公证员协会日常工作。
  (六)基层工作科(挂“148”协调指挥中心牌子)
  负责核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工作的审核。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漳州考区的考务工作。指导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全市刑释和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具体承办市安置帮教办公室日常事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政治部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律师、公证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和宏观管理。负责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研究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及关心下一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司法局机关司法专项行政编制为42名(含市法律援助中心人员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副处级)1名,政治部主任(副处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政治部副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工勤事业编制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