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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肖永福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8:36:26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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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肖永福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肖永福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批复

195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刑字第465号报告收悉。我们基本上同意报告中提出的第二种意见,对肖永福可不认为犯奸淫幼女罪,但应撤销原审驳回起诉的判决,改判肖永福无罪。另外对肖永福本人给以批评教育。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告 (57)刑字第46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抗议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肖永福强奸幼女罪不能成立,驳回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一案。在我院审理中,对被告肖永福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呢ⅶ还是一般违法行为ⅶ意见分歧较大,故现将此案情况及两种处理意见报告于下:
被告肖永福,男,现年31岁,汉族,原籍四川,旧军人出身,无前科,现在新疆军区司令部当锅炉工人。
原审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肖永福于1951年在乌鲁木齐市新盛泉澡塘工作期间,认识了幼女周××(当时11岁),因女方家庭生活较为困难,被告常在经济上予以帮助,双方发生了好感,于1954年1月征得女方母亲同意而订婚。订婚后双方于同年五、六月间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当时周××年仅14岁。后女方家长让被告搬进其家里居住。被告即经常同女方发生性关系,致使女方于1955年5月和1957年1月先后生了两个孩子。原审根据上述事实,认定被告肖永福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不能负刑事责任。并以此驳回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认为,原审对本案认定处理上有错误,依法抗议到院。
经我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所认定事实属实,但对被告肖永福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分歧较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强奸幼女是一种极严重的犯罪行为,它危害下一代的成长,应予以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肖永福第一次奸淫周××时,女方系年仅13周岁(将达14岁)之幼女(虚龄15岁),以其生理发育及社会知识,不可能对两性关系及婚姻家庭有正确的认识,而被告利用了双方已订婚的非法定关系及女方无认识的实际情况下,奸淫了女方。这种行为在被告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在客观上侵犯了幼女性的不可侵犯性,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女方连续怀孕、生产,影响了女方身心健康的正常发育,违反了国家保护幼女(少女)的政策。因此,已构成奸淫幼女罪。其次,被告与女方虽有订婚关系,但订婚并非结婚所必要的法律手续,且订婚时,女方并未达婚龄,因此这种订婚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更不能因有此种关系而否定被告的犯罪行为。第三,至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现在还同居在一起,女方表示到达婚龄后愿与被告结婚;被告现在还负担两个孩子的生活等情况,所有这些只能作为量刑处理时的参考,不能作为定罪之依据。根据以上理由,认为被告肖永福之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量刑处理,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处以缓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肖永福与周××发生关系时,女方已15虚岁,其身体发育亦较成熟,而且发生关系是在双方订婚以后并取得周的同意后发生的。第二,据卷宗材料来看,周××在与被告订婚前,即以通信方式与被告谈恋爱,可见其对两性及婚姻家庭关系并非不理解。第三,此案发生距今已3年,女方现已18虚岁,且表示愿和被告结婚,因此可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理由认为,对本案不能机械地以奸淫幼女论处。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之抗议应予驳回。
本案情况及两种处理意见,如上所述,请速予批示。
195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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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提供高额奖励的体育娱乐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传真)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的以一定的得分来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以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举办此类有奖销售活动,凡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1996年12月4日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情况,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予以更改(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备案文号
授权企业名称
授权品牌
原公布的企业名称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大众
北京博瑞祥泰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博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大众
北京博瑞祥恒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博瑞祥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大众
重庆市龙华(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龙华实业集团众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6]35号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福特(FORD)
北京陆鼎汽车商行
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6]52号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兴
承德市开发区三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承德市三行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7]第2号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
上海大众汽车唐山一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9]95号
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马自达(一汽马自达、进口马自达)
襄樊君和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襄阳君和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0]127号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比亚迪
晋城市亚飞汽车(长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
晋城市长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1]104号
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进口克莱斯勒、进口吉普、进口道奇
内蒙古中进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进吉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1]149号
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力帆轿车
内江市和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江和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备案文号
授权企业名称
授权品牌
原公布的企业名称
更正后的企业名称

工商市字[2007]90号
保定市科美贸易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名称变更为“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长城
龙岩诚联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龙岩诚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贵州瀚弈睿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瀚羿睿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华泰
莆田市宏辉汽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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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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