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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村账镇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赖兴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23:20  浏览:9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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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账镇管”,是规范农村财务收支行为,强化农村财务管理,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县镇村基层组织能按照要求,不断规范、完善“村账镇管”这一模式,为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我院近年来立查的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村账镇管”仍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我院立查农村基层村干部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9件 9人,涉及村账管理问题的有 8件8人。为更好地发挥“村账镇管”的作用, 进一步减少和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结合办案,深入有关村镇,针对当前 “村账镇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更好地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村账镇管制度的由来、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村账镇管”制度在国家机关颁布的正式文件中的名称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是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委托,进行财务会计管理的一种模式,为农民和村集体提供成本核算等记账服务以及与财务公开有关的各种信息,同时也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集体收益分配提供核算依据,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村账镇管”是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推行过程中的通俗提法(以下统称“村账镇管”)。“村账镇管”最早出现在财政部颁布的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中,规定“财务管理薄弱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代为记账、核算。”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要求“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力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度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008年至2010年,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相继出台文件规定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村账镇管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实行村账镇管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保持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即“四权不变”原则。
村账镇管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双托管。实行村账镇管的行政村的村会计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民理财小组,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对当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进行账前审核,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合格的,方可入账。每笔开支必须有村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经手人签字注明用途,符合审批手续方可报销。这些基本原则和要求为村账镇管制度的实施与完善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二、当前我县“村账镇管”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不规范。这是村账镇管存在的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表现形式主要有:(1)收入不入账,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有的村、居委对部分收入入账,另一部分则由个人掌管,不作为集体经济收入管理,而是进行体外循环,由个人掌管资金的去向及用途,并从中渔利;(2)财务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报销手续不规范。作为报销支出票据按财务规定必须由审批人、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才能准予报销。但在目前村级财务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票据只有审批人,而无经办人、证明人或者有的大额票据只有审批人、经办人而无证明人,甚至极少数发票在既无审批人又无经办人、证明人的情况下入账。有的无正式发票,不使用上级规范票据,更无附件,造成假账、糊涂账,导致部分人从中浑水摸鱼;科目运用混乱。个别村级财务处理过程中出现科目运用混乱,多头记账。有的村同一类收入部分记入收入,部分记入往来款,支出中特别是招待费有转移支付现象。(3)资金使用违反财经纪律。有的是借用公款或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有的是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有的是乱设银行账户或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等等。(4)费用列支不合法。主要是公款吃喝现象仍在泛滥,有的村公款旅游,公款购买商业保险,列支手机费用,公款送礼等。
2、农村理财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村民主理财小组在村级支出的审签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形同虚设,主要干部兼任小组长,自批自监督;有的是老好人,见票盖章都通过;有的村民主理财小组不能发挥监督作用,所有票据都盖上“民主理财小组”公章;有的村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素质低,与村干部唱反调,村里合法合理开支都通不过,工作越位,把审核权变成了审批权。
3、财务公开失之于实。一些村组织将财务公开形式化,或是公开不规范,在财务公开的内容方面存在着欠细欠具体的问题,对于重大支出项目没有专项公布;或者是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电脑打印账目校核不细,产生失误,引起群众误解。有的村财务公开不及时或群众看不懂,或者该公开的没公开,或者只公开合理合法的,违纪违法的则不公开;有的村财务公开后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听取群众的意见,群众有质疑的没有给予解答释疑。
4、村账镇管制度流于形式。村账镇管的工作一般由镇财政所负责,镇财政所是最后也是最有效的一道审核关口。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使得村账镇管制流于形式,管理不到位。(1)镇财政所会计人员业务量大,对各村情况了解有限,不能及时掌握各村账务财务动态,给村出纳人员出借、挪用公款有可乘之机。 (2)镇财政所管理经费无正常渠道,主要靠收取村级财务审计费和代理记账服务费来维持运转,因此在对村级财务监管时有畏难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人员对村干部、出纳财务活动的监管力度,使得镇财政所工作中只是将收支整理后分类记账、编报表,成了村里的记账员,财务管理职能严重弱化。(3)有些镇财政所人员不熟悉财务、业务素质不高,造成会计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人员原则性和责任性不强,存在重记账轻管理,只审凭证,不审开支合理与否等现象,使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凭条得以记账。(4)在实际工作中,村出纳人员有时不可避免地承担了会计的职责,如在各项土地征用补偿中承担着结账造册的工作,而村主要干部一般基于信任在审批中又疏于监督,给出纳人员贪污、冒领土地征用款等各项钱物带来了机会。如我院2006年初查处的原五华县华城镇观源村原村支部书记赖达祥、原华城镇观源村村委主任罗小玲二起贪污案中,他们就是在梅河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过程中,虚假村民拆迁户造册上报,从而进行贪污征地款。
三、做好“村账镇管”的对策与建议
“村账镇管”问题的存在,既有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宗旨意识不牢、职业道德缺失等因素,同时也有镇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不力等原因。为此,我们要从新形势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村账镇管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使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1、强化思想教育,提高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法纪意识。镇党委、政府要把对村干部的廉政教育纳入反腐败的总体格局中,通过广泛开展党的宗旨教育、传统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切实解决他们思想和观念上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强他们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督促他们自觉做到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2、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对“村官”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一要从基础管理上求规范。各行政村要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报帐工作。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规定工作流程、业务办理程序、财务结算日期、支出额度审核权限等事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业务基础工作抓细抓实。二要从监督约束上求规范。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逐笔审核原始单据,监管财务收支,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坚决不予入账,对未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的票据坚决不予入账,对不按规定报账、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除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严格规范村级资产管理、合同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三要从加强组织领导上求规范。要加强“村账镇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镇村级财务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并明确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职能和职责,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于违规办理业务、帮助做假账、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账务处理混乱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追究其责任。
3、明确村民理财小组地位,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职能作用。村民理财小组在村账镇管制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明确村民理财小组的地位、作用、职责和权限,要充分调动村民理财小组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保证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财务账目,行使对本村财务审议、监督和检查的权利。要加强对村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督查,其组成人员要严格实行任期制,保持其独立性,使村民理财小组的职责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4、加强对基层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会计、村民理财小组成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新任用的村会计和经管办工作人员,还应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5、加强专款专账的管理,建立专款拨付报告和备案审查制度。镇财政所要对政府部门下拨的水利、扶贫、救灾等专款设立专项资金账目,分类进行登记管理,做到收支明细;村级在现有一个基本资金账户的基础上,增设一个专款账户,政府下拨的各项专款都要存入专款账户上,与村自有资金的基本账户分开,并不断完善专款专用制度。民政、水利等部门向农村基层组织拨付专款的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备案。同时要监督专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详细公布村财务收支情况,从而保证专款专用,从制度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6、提高村官福利,建立健全福利保障体制。要逐步建立“村官”任职工资及奖励制度,不断调动“村官”的工作积极性;要试行并推广“村官”养老金制度,对村官报酬、养老保障、离职补贴等方面作具体规定,切实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要全面推选对“村官”考核机制。建立完善对村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全方位的考核制度,让群众参与评议,以信息形式公布,促使“村官”认真履行职责,从机制上保障村级干部依法行政。
7、坚持惩防并举,营造打击和预防 “村官”腐败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重视农村群众的举报、上访,充分运用自身的办案手段优势,对“村官”经济犯罪数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务必从严查处,决不能姑息;对党员“村官”中尚未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作者: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赖兴平 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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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章名】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网、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八条 国家或者自治区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章名】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举行有关招标会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举行开标会议;
(七)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八)签定承发包合同等。
第十五条 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国务院规定,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中标人收取服务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并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含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参加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章名】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必须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还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办法由招标人拟订,经评标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项目报有两个以上报价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七)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的;
(八)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签定书面合同时,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证书。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其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逼近法学真谛的尝试——夜读舒国滢教授的《在法律的边缘》

程春明

  舒国滢教授从“自我”作为思考的重点的同时开始设定思考者,这是与丛书的主题“法窗夜话”的思考方式相吻合的。作为一个“自我”和“我之外”的对话,他也是在选定自己视角的同时,告诉我们一个这样的学者应有的人格特征:尽管我们无时不在既定理论的约束中,但我们始终享有思维方式选择的自由权。国滢君尽情地展示他对法的激情,而不为冷冰冰、硬梆梆的法所拘束,他将他固有的好奇心表现得淋漓尽致:譬如法的精神、制度对人的分层和整合,法典与智者的互诱关系,无序状态下在人为的秩序设置中的地位思考,以及法在冲突和和平时期中的表达方式,法作为“过程”的种种变式。这事实上是“有限理性”和“无限激情”的学者人格的成功组合。其实,有时候国滢君不知不觉地在对“法”本身也进行把脉,比如我认为该书精华的第二部分(法:诗与思),无论是“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还是“法律与音乐”都无不是在讲“法本身”,因为“法”从来就没有缺乏过生动,只不过是许多“法学家”本身人格和职业性“太刻板”而已。“律”正是“法”的重要特征,它有“弛”有“张”,它在“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中时有“分音”时有“合拍”,它在和平时期冲突时期的涨落走向,它在法学家的思索中有时以“正义”、“共同善”为标尺,有时被认定为“活法”,有时被看成是“死法”,在价值与效用的两极下起伏、分离、综合。从某种意义上“法就是美”、“法就是律”。舒教授用一个符号学的对司法形式的“广场化”和“剧场化”的思考,本身就是对“法”表达形式一个十分深层的理解,这事实上已浸于“法”海之中了。至于该书第三部分,我认为国滢君是以一个职业法学家的身份在一场论战之后清理一些思路,对我们学科建设进行反思,这正是在“法之内”谈“法”,只不过是希冀法在多学科整合的趋势中对“法学”的忧患意识多一点。第四部分对法治的思考,对法治的历史与政治文化上的定位,对法的人格化和道德的关系作出的关注等话题,在欧洲正是十分前沿性的课题。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是作者“自我”的扩充和智慧的获得性开放意识的“反射”,也是令我亲切和被震撼的原因。

  到了我该向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窗夜话系列”说谢谢的时刻,感谢其使舒国滢教授的“在法的边缘”一书得以付梓,尽管他让我度过了几个“不眠之夜”。在一片恬静的夜空下,我想我也悟出了一点法的道理和成为一个法学家该具备的品格。虽然淡泊不总能明志,但宁静是总可以致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