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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期限合同与解雇的判例与法理依据-以德国法为例/范剑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37:41  浏览:8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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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期限合同与解雇的判例与法理依据-以德国法为例

范剑虹


一、雇主解雇的种类以及期限合同的限制

  在学理上,解雇通常可分为两大类:正常解雇与特别解雇。一般而言,正常解雇不适用于限期的劳动合同(befristete Arbeitsvertrag),劳动合同或者行业集体合同(Tarifvertrag)也很少约定可使用正常解雇(§14,15Abs.3 TzBfG)。但是雇主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26条的“重要原因”行使特别解雇权。但是,解雇保护规定不适用于正常解雇,那么通过制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就有可能规避解雇保护法。当然,正常解雇可以适用于非限期的合同。虽然按照民法典第620条第1款和第3款签订限期合同时许可的,但是雇主不能不良使用限期的合同,它仅被使用于目的性的工作(Zweckbefristung),比如顶替生病的或者在产假的职员的工作。联邦劳工法院认为:考虑到限期合同规避解雇保护的问题,如果没有提出限期合同与非限期合同区别的实质性理由,就不能不良使用限期合同[1]。至于因看不清将来劳工的需求而使用限期合同的理由,不能作为实质性理由。因为这种理由仅仅属于企业的风险范围。至于鉴于回旋原则(Rotationsprizip)而将职位留给别的职位申请者的观点在高等院校遭到极大的反对,因而著名的法学家,弗莱堡大学校长Loewisch教授要求立法规定在怎样的前提下容许签订限期合同。除了上述的正常与非正常解雇种类之外,其它的解雇种类有:部分解雇(Teilkuendigung)[2], 变更解雇(Aenderungskuendigung)[3], 预先防备式解雇(vorsorgliche Kuendigung)[4]、压力式解雇(Druckkuendigung)[5]和怀疑解雇(Verdachtkuendig)[6]。



二、解雇概念所蕴含的限度

  解雇这样一个非独立的形成权是否是完全自由的,还是受限制的呢?它的合理内涵,也即解雇的限度在哪里呢?因为它是规范解雇法律问题的基础,因而有必要再作深入的探讨。

(一)、自由解雇的理据

1、强制性的诉求功能

  企业雇主的解雇是一个必要的法律手段,它是一个法律上保证的强制性的诉求[7]。没有解雇权等相应法律,劳动合同就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古典的国民经济学[8]将生产因素分为劳动(Arbeit)、土地(Boden)和资本(Kapital)。而劳动又往往被理解为是为了一个经济目的而进行的体力与智力活动[9],而劳动的体系又往往分为4个方面:1、非自由体系(Das System der Unfreiheit)[10]; 2、个体自由体系(Das System der individuellen Freiheit.)[11];3.受国家权利机构限制的体系(Das System der Gebundenheit an die Staatsgewalt)[12];4. 受团体限制的体系(Das System der korporativen Gebundenheit)[13]。从雇主解雇的角度,解雇是与个体自由体系和受团体限制体系的影响。劳动体系通过对劳动合同以及行业合同[14]的解雇变得更为灵活,当然行业合同能否撤销有理论分歧:Hueck和Nipperdey认为行业合同的意思表示错误不能撤销,只能用解雇,而Soellner认为可用撤销,其效力应为ex nunc。不管如何,通过解雇社会体系的适应性也会更好。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不仅仅需要合同[15],同样也需要解雇的作用,以便提高私有化程度和竞争能力,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2、自助功能
  
  解雇是形成权(也称可能权或者能权),它是仅凭权利人单方的行为就能引起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16]。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形成权,比如:取得权(Aneignungsrecht)和不独立的形成权。它往往是一种从已存在的合同中产生的形成权,比如解雇权[17] 、撤销意思表示和解除(Ruecktritt)等。原则上,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形成权。解雇是一种处分,它直接地涉及劳动法律关系的存续。这种法的消灭特征(Dieser rechtsvernichtende Charakter)就是一种自助的功能(Selbsthilfefunktion)。这种功能往往明显地体现在雇员的解雇个案中, 因为权利者可以通过这样的解雇来实现其愿望[18]。但是有必要明确一个问题:是否雇主的解雇与雇员的解雇一样具有强有力的自助功能[19]?这将在以下部分论述。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尤其是在不可忍受的困境中或者在雇员不忠实于合同的约定的情况或者在紧急的企业需求出现时,雇主不能放弃解雇的自助工具。

(二)、限制解雇的理据

1、劳动法律关系本质的理据

  从劳动法律关系的本质出发,笔者阅读了大量的文献,从纷争的文献中总结出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并试图对不同的观点做出推论与评判:

(1)、债的特性-罗马法式的定位
  劳动关系曾被民法典的立法者理解为一种双方的债的交换关系(Austauschverhaeltnis),因而它的模式也与此理解相适应。民法典第611条也如第433、535、581和631条那样来设计的。这些条款又与第320条下的条款在体系上有关联。如果因劳动合同(Arbeitsvertrag)中的部分债的特征,而将其看作为劳务合同(Dienstvertrag)中的一个种类的话[20](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往往是以是否有属人性质来区分的),那么作为持续的劳动关系(Dauerschuldverhaeltnis[21]) 就会带有交换的性质(Austauschcharakter)[22]。比如一位雇员在外国度假时因外国的机场罢工迟了2天上班,因而按照民法典第326条第1款就没有获取此2天工资的请求权。交换关系是一个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成分,因而原则上民法典第320条下是可以适用于这种双务合同的。如果仅从劳动关系的债的性质特征出发,我们可以认为,劳动关系是建立在无限制地实现自决权的理念(Idee der Selbstbestimmung) 和建立在自由的基本理念上的, 从而进一步地可以认为:私人利益平衡的手段也能够平衡社会内的紧张关系,进而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23] 。这个社会体系的自我调节论题是建立在合约与市场的合成物之上的,而国家在此仅仅被作为是一个市场机制框架条件下的保证人(Garant der Rahmenbedingungen des Marktmechanismus[24])。

  正因为企业雇主的解雇的充分自由是建立在这个无限制地实现自决权的理念上的,因而限制雇主解雇的自由就被视为不必要。



(2)、属人法的特性- Potthoff的观点
  Heinz Potthoff[25]认为, 雇主的财产上的给付仅是属人关系的一种形式,应该与此财产绝对分开[26]。Heinz Potthoff更多地将劳动法律关系看作为一种“社会法的组织关系”( "sozialrechtliches Organisationsverhaeltnis")[27]。由于作为一种“社会法的组织关系”或者“属人特征的关系”(“personenrechtliche Verhaeltnis”),它是不能建立在债的交换关系之上的。Potthoff认为这种属人的关系更多的是与雇员的权利以及雇主的照顾义务(Fuersorgepflicht)有关联(Korrelat),因而限制雇主的解雇自由权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3)、 债务与属人关系特征- Gierke与Farthmann的观点
  Otto v. Gierke 是第一个指出这个事实:在劳务关系中从事劳务的雇员必须将其属人的一些东西从属于雇主的意志。这个观点很重要,因为它不像“纯报酬”的观点那样无法明确区分哪一个是具从属性的劳动合同,哪一些是以交换关系为特征的劳务合同。而Gierke的观点可以将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合同与没有从属性的劳务合同区别开来,使民法典中的债法的交换关系能与劳动法中部分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或称谓从属关系)的合同区分开来了。虽然在理论上,劳动合同也是劳务合同的一种,但是除此之外,其他劳务合同一般不具有从属性,比如承揽、委托等。因而Gierke将劳务合同中的劳动合同视为具有属人内容的合同(Dienstvertrag mit personenrechtlichem Inhalt),看作为一个“与人相关的法律关系”("personenbezogenen Rechtsverhaeltnis"),因而这样的合同需要超越纯碎的带有财产交易性质的债务合同[28]。 Farthmann[29] 认为:劳动关系中的一个决定性的本质特征不仅仅是以财产客体为对象,而且从雇员的角度,也应该以人的属性作为合同关系的对象。在此,它表达了雇员的社会保护的法律思想。由于合法限制雇主解雇是符合上述法律思想的一种保护手段,因而限制解雇的观点是可以有条件地接受的。

(4) 共同体特征 - Hueck和Nipperde以及Nikisch的观点
  劳动关系的产生同时也产生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一种关系,那就是雇主有照顾的义务,而雇员有忠实的义务。因劳动合同是一种属人法的共同体的关系(ein personenrechtliches Gemeinschaftsverhaeltnis),因而劳动合同是一个共建的合约(ein gemeinschaftsbegruendeter Vertrag),这种合约不是买卖合同,而是一个如同公司法上的合约[30]。Nikisch也认同这个观点, 并且还补充认为:这种劳动关系是每个共同体都具有的体现照顾与忠诚的状态关系(Statusverhaeltnis)[31]。正因为照顾义务的含义超出了那种仅仅将劳动投入看作为生产资料[32]的投入,因而雇主自由解雇由为此义,因而就有必要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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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承办2005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承办2005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告

济政发〔2005〕14号

现印发《济南市承办2005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三日



      济南市承办2005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2005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糖酒会)定于今年10月在我市举办。为做好本届糖酒会的承办工作,根据《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届糖酒会以充分展示糖酒业企业形象,促进工商企业产品交易,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活跃市场为宗旨;以“办好糖酒会,创建文明城”为主题;以把糖酒会办成我市迄今为止历史上规模最大、秩序最好、效益最高的一次盛会为目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一切与糖酒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糖酒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布展,集中交易,统一收费标准。展区设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

  第五条为承办好糖酒会,市政府成立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糖酒会会务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道路整治与广告管理、宣传、市场监管、城市交通管理执法、治安管理、展区7个工作办公室,具体承担综合协调、新闻宣传、接待服务、道路改造整治、广告规划管理、市场秩序整治、交通疏导、消防、安全保卫和展区管理等职责。

  糖酒会各项具体工作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参展参会规程

  第六条按照自愿原则,国内外从事糖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食品包装和机械等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展。

  第七条参加糖酒会的企业及相关代表、会务人员、新闻记者等,分别凭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统一制发的《参展证》、《代表证》、《工作证》、《记者证》及《参观券》进入展区。

  第八条糖酒会交易实行“集中布展,集中交易”方式。厂商参展,必须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展位,并按有关规定布展和交易。参展商品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九条参展企业和参会代表自带车辆进入市区,需到指定地点办理糖酒会通行证和专用车证。运输展品的货车按规定线路直接到展区统一规定的地点卸货。糖酒会宣传彩车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

  第十条糖酒会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发布”。由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道路整治与广告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划定户外广告设置区。参展厂商发布广告,必须到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广告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 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未经主办单位允许,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糖酒会的名义组织各类商业性活动和印刷各类书刊、报纸等印刷品;禁止任何单位冒用糖酒会的名义签订协议从事接待商业活动,已签订冒用糖酒会名义的协议均属侵权行为,必须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全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自觉服从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调度和安排,确保大会接待需要。大会指定的参会正式代表入住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严格履行协议,切实做好各项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展区以外的一切与糖酒会相关的展销活动均为“会外展”。为确保糖酒会公平交易、有序进行、安全举办,对“会外展”行为一律予以禁止。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广告商和厂商提供糖酒会展区以外的摆摊设点场所。禁止参会厂商的参展商品进入宾馆、酒店,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商业、餐饮等经营场所的客房、大堂、会议室、餐厅、通道等一切室内外场所不得提供给广告商和参展厂商设置有关糖酒会商品交易的展间(厅)、展位。禁止在所有街道、广场等地设置展销点。

  第十四条承接糖酒会广告业务的经营者、发布者在设置、发布广告时,必须按批准的位置、时间、方式进行制作、粘贴、搭建,做到美观、规范、安全,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拆除。包括建筑物、楼体等在内的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自觉服从大会的统一管理,优先满足糖酒会广告宣传的需要。任何单位未经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授权,不得将广告设施出租、转让和擅自利用其承办糖酒会广告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设置任何与糖酒会有关的广告。本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的所有墙体和空间不得擅自提供给广告商和参展厂商设置、张贴广告宣传品。

  第十五条全市所有宾馆、酒店(饭店)、休闲娱乐、出租车、停车场、旅游景点等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和借机哄抬物价、乱涨价。

  糖酒会期间,本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的客房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并一律实行调价备案制,经调价备案制的客房价格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第十六条糖酒会展区和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餐饮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建立食品卫生、消防、车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凡经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接待单位,必须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经营并承担糖酒会接待任务。

             第四章 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积极为糖酒会开设“绿色通道”,对涉及糖酒会的审核审批以及需办理的手续实行集中办公、一门办理。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安监、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展区、代表驻地、户外广告发布区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物价、工商、质监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驻济宾馆、酒店(饭店)、客运出租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价格失控,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公安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维持好交通秩序,确保交通顺畅。

  第十九条工商、公安、物价、城管执法、消防、安监等执法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和维护公平交易、公共安全的职责,全面清查和清退各宾馆、酒店(饭店)和沿街占道等涉及“会外展”的合同、协议,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对一切“会外展”的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糖酒会期间,要对宾馆、酒店(饭店)、广场、主要街道等重点部位,要实行驻场式、全天候监管。

              第五章 文明服务

  第二十条围绕“办好糖酒会,创建文明城”主题,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窗口单位和广大市民要按照建设“文明济南”的目标和要求,弘扬济南精神,进一步增强文明意识,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展示文明济南、和谐济南、平安济南的良好形象。各县(市)区要服从糖酒会的统一部署,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全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城建、园林、环卫、城市执法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城市的亮化、净化、美化、绿化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和景点整治,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环境。

  公交部门要增加公交车次,在参会代表集中驻地与展馆之间开辟临时公交线路,在展区设立临时客运站。

  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部门要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和代表返程方案,增加车次、航班、运力,全力做好参会人员的往返等工作。

  商业、宾馆、餐饮、娱乐、旅游、银行、通讯、交通运输等窗口单位要积极开展文明、优质服务活动,以创建“文明商店”、“文明岗”为标准,为糖酒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糖酒会的宣传报道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督,积极营造糖酒会文明、公平、有序、和谐的氛围。

  第二十二条广大市民要以建设“文明济南”为己任,大力弘扬济南精神,树立东道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自觉遵守糖酒会各项规定和通告,为塑造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做出贡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各办公室会同贸易服务、公安、消防、交警、建委、工商、质监、安监、物价、市政公用、卫生、园林、新闻出版、城市执法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糖酒会结束时止。





关于贯彻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原则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原则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2〕81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原则,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各类保险业务活动。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各保监局要切实尊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依法经营的自主权,切实尊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包括政府采购保险)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的自主权。

  四、各保监局要切实贯彻依法监管原则,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要依法严肃查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